《福建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23年11月23日表決通過,將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共三十二條,旨在加強水利工程管理、保護和利用。
《條例》以水利工程建設、確權、定責、監管、保護為主線。明確鄉鎮(街道)職責、跨行政區域水利工程的監管部門,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水利工程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職責。
《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劃定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在水利工程保護范圍內,禁止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砂、修墳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水利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行為,并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以及在水域范圍內圍墾等。
《條例》明確,水利工程必要的管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水利工程建成后,應當按照驗收規程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合理負擔水利工程管理、保護經費的機制,落實水利工程管理、保護資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維護經費確有困難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給予補助。
《條例》還規定,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不符合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水電站建立逐步退出機制;鼓勵、支持對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水利工程加強管理和保護;水利工程應當明晰產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依法確定水利工程產權并頒發產權證書;水利工程所有者根據水利工程規模和投資模式采用設立管理單位、確定專人或者購買服務等方式確定水利工程管理者,落實管理、保護責任。(張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