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廖某租住在詩山鎮某街的一處平房,與鄰居黃某的房屋之間相距約為1米,兩棟房屋之間形成一條窄道,雖不用于日常通行,但該處已成為廖某所租房屋主要的通風通道。黃某為經營餐館,在廚房安裝了一個大型油煙機,排煙口設置于其房頂上。餐館正式營業后,廖某發現住房二層總有股油煙味,且一旦開窗通風,油煙味反而更大。查找原因后,廖某發現原來是黃某所經營餐館的油煙機排煙口離廖某住房二層的窗戶太近,只要油煙機一開,就會有油煙竄到廖某居住的房間里。于是廖某找黃某商量解決餐館油煙排放問題,但黃某卻置之不理;廖某又向物業投訴,物業管理人員及村干部為此多次上門勸說、調解,然而餐館油煙排放問題始終未能解決。無奈之下,廖某來到鎮聯調分中心申請調解。
【調解過程】
鎮聯調分中心受理后,第一時間指派調解員介入調解。調解員首先約請了廖某房屋所在地的物業公司進行實地查勘,發現黃某的餐館廚房使用的是老式排風扇,不僅噪音大,且大量油煙末經處理直接排放,嚴重影響周邊空氣質量。隨后,調解員又走訪了附近居民。多數人表示受黃某餐館排放的油煙影響已久,空氣中經常彌漫著濃重的油煙味,且餐館經常營業至深夜,凌晨一兩點依舊喧囂嘈雜,嚴重影響了周邊居民的正常生活。
掌握以上情況后,調解員隨即邀請黃某和廖某到調委會進行“面對面”調解。調解中,黃某承認餐館存在油煙大、噪音及經營時間過長等問題,但其同時表明,近兩年受新冠疫情影響,餐館收入大幅下降,現在好不容易重新正常營業,希望廖某考慮到雙方系多年鄰居,多多包容。廖某對黃某經營不易表示理解,但認為黃某不應該只考慮餐館的營利,從而犧牲別人的利益,堅持要求黃某對餐館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眼見現場氛圍漸趨緊張,調解員及時向黃某詳細講解《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以及《民法典》中相鄰權的相關法律法規,指出如果他人向相關部門投訴其餐館存在超時營業、噪音污染、油煙污染等問題,若查證屬實,餐館可能會面臨停業整頓。調解員趁熱打鐵,進一步耐心細致地勸說當事人,油煙問題雖是小事,但因此影響鄰里感情得不償失,建議黃某按照法律規定和餐飲業專業人士提供的意見,結合餐館實際情況整改油煙排放問題,同時規范餐館的營業時間,以免影響周邊居民的日常生活。通過調解員的釋法說理以及對相關利害關系的梳理分析,黃某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表示愿意按照調解員的建議進行整改,希望廖某給與一定的整改時間。
【調解結果】
經過調解員的居中協調,黃某同意于一周內在油煙機原有基礎上加裝去異味裝置,并對油煙排放管道進行移位改造,將排放口抬升至合適的建筑物制高點頂部,以解決油煙異味擴散問題,改善或消除異味對周邊環境的影響;今后也將及時對餐館的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確保設備始終處于良好的運行狀態,并加強餐館日常經營管理,遵守營業時間規定,避免擾民。
【案例點評】
在居民區附近開設餐館雖然方便了居民生活,但同時也給周圍居民的日常生活帶來了不少問題,例如經營時間、油煙排放口設置不合理,油污垃圾清理不到位。若造成他人損害或破壞生態環境的,還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環境污染責任。調解員調解此類糾紛,一是要注重普法宣傳,向當事人闌明相關法律法規,普及相應的法律后果;二是要盡量平衡雙方利益,提出行之有效的調解方案,才能做到“化解一個糾紛,益及四方各鄰”。
常言道“與人方便,與己方便”,日常處理相鄰關系必須遵守《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 的原則。這既是相鄰各方正確行使相鄰權、妥善處理相鄰關系的原則,同時也是人民調解正確處理相鄰糾紛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