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口老齡化,越來越多的退休老人選擇再就業,這些群體受到侵害能否主張誤工費賠償?一起來看下。
【案情回顧】
2022年10月,朱某駕駛車輛與陳某(62周歲)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陳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朱某負事故全部責任,陳某無責任。
隨后,陳某被送至醫院治療,經診斷為腰椎骨折等。期間共花費醫療費7千余元。
案發后,陳某向朱某及保險公司主張醫療費、誤工費等賠償。朱某及保險公司對陳某主張的醫療費、護理費等項目無異議,但認為發生交通事故時,陳某已年滿62周歲,超過退休年齡,不應支持誤工費。因雙方對事故賠償金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陳某遂訴至泉州市泉港區法院要求朱某及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庭審時,陳某提供了當地村委會出具的證明、銀行流水等證據材料,證實其在事故發生前一直從事水泥銷售、搬運工作且存在實際收入。承辦法官在查明陳某從事勞務工作屬實后,根據陳某住院治療及其勞動能力、收入狀況等有關事實情況,依法判決支持其主張的醫療費、陪護費、誤工費共計近四萬元。朱某不服該判決,向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判決維持原判,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國家法律、法規對退休年齡的規定與勞動者是否具有勞動能力不能劃等號。本案中,原告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其并未喪失勞動能力,對其誤工費是否計算在賠償項目之內應從受害人實際遭受的損失角度來綜合考慮,而不能機械地以年齡來界定。對此,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和把握:
第一,誤工費在法律的認定上并不受年齡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79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也就是說,只要受害人受害前有勞動能力并從事有償勞動,其因遭受損害而誤工并減少了經濟收入,就有權要求致害人賠償由此造成的誤工費,而不論受害人是否已超過退休年齡。
第二,什么是誤工費損害賠償?
所謂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定,誤工費的具體數額計算應依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具體收入標準來確定。司法實踐中,交通事故發生后,確定誤工費的賠償標準時,應從誤工時間和收入標準兩方面進行綜合認定。
第三,法定退休年齡不能作為勞動能力喪失的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七十條之規定“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越來越多的老年人雖已達到退休年齡,但又選擇繼續勞動并獲得勞動報酬系不爭的事實。實踐中,老年人的勞動能力喪失以年齡達到退休年齡臨界點來擬制,但這種擬制并不意味著老年人實際完全喪失了勞動能力,退休后仍繼續從事勞動工作并獲得收入的老年人不在少數,如果不幸發生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因治療和養傷而耽誤了勞動時間,勢必會造成其收入的減少,如果單以超過退休年齡為由,認為再就業的退休人員不屬于勞動法中規定的勞動者,而不以支持誤工費,不僅脫離實際,導致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有違公平原則,而且也違反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
當前我國老齡化現象日趨嚴重,從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對于超過退休年齡的受害人誤工費的支持,對維護老年人的勞作權益,推動實現老有所為、保障老有所養,減輕社會養老負擔具有重要意義。因此,誤工費的認定不應受到年齡限制,而應以賠償受害人造成的損失為原則。(鄭平珍 林頌勤)